食品安全知识
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 2016-06-11 18:5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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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从业人员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,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。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,经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。
2、建立每日晨检制度。有发热、腹泻、皮肤伤口或感染、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,立即离开工作岗位,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3、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合格后方能上岗。
4、在职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食品安全培训,培训情况应记录。
5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,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,参加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,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培训。
6、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,内容包括法律、法规、规范、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、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。
本文来源:安全管理网推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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